******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灵山木兰血液透析中心”备案手续(备案号为************71)。
你公司填报的灵山木兰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内容为“由商业办公楼装修改建为血液透析中心,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拟设门诊血液透析床位 62张,配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包含提升装置、厌氧池、好氧池、清水池,每日可处理污水量50吨,所有生活污水及医疗污水均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后,排放入市政管网”。备案依据为“ 第108 ******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中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经审查,该项目设置62张血液透析床位,环评类别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8******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中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上述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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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
?????????????2024 年?11?月28?日